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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4〕196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