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贸易救济和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提升我省贸易救济工作水平,我厅拟出台《安徽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将《安徽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1. 电子邮箱:wangjing@ahbofcom.gov.cn
2.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王晶,电话:0551-63540122。
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
附件:《安徽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商务厅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安徽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贸易救济和贸易摩擦应对工作,规范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健全预警和法律服务体系、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通知》(商办救济〔2020〕2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商(协)会、机构、企业等单位自愿申请,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省商务厅确认,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工作的平台。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工作站的规划、确认、变更、撤销、评估、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作站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工作,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任何与工作站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产业损害预警。跟踪监测国际经贸法规、政策、市场动态,围绕重点国别(区域)、重点行业做好贸易风险研判,包括贸易救济调查、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产业损害等,及时预警并为企业提供应对指导服务。
(二)组织案件应对。关注企业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摩擦影响情况,组织协调企业开展应对,及时总结应对经验。
(三)推动贸易救济。适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协助企业提出贸易救济调查申请,跟踪、总结、评估贸易救济措施对行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影响。
(四)加强行业协调。开展行业自律,推动跨境贸易合规体系建设,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有序竞争。加强行业交流和对话,减少或化解国际贸易摩擦。
(五)能力建设工作。定期举办贸易摩擦业务培训,宣讲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等业务知识和应对实务。配合商务部门开展贸易摩擦及贸易调整援助等相关培训、宣传、调研活动。
(六)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承办工作站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建有规范的工作制度,具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适应相关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具备完成本办法第五条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近5年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单位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不同的能力条件:行业商(协)会应为综合性行业组织或其所在行业属于全省重点进出口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组织协调能力;机构在应对贸易摩擦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企业应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产品进出口总额居全省前列,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愿和号召力。
同类行业原则上设立一个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设立涵盖多个行业的综合性工作站。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意愿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设站申请及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设站材料转报省商务厅。全省性商(协)会、省属机构(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设站材料。
第八条 省商务厅每年下半年组织对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省商务厅根据审核评估、核查结果并综合全省情况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 工作站日常运营费用由申请主体承担。
第十条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评价重点围绕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进行,具体标准以年度赋分细则为准。工作站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商务厅,内容包括全年公平贸易工作完成情况、案件应对经验及效果评估、工作亮点、存在困难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式采取书面评价或书面评价与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商务厅不定期对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考量。
第十二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未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站,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分档支持;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资格。商务厅每年对存续的工作站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公平贸易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遵守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站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