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为外贸稳量提质提供有力支撑,我厅拟重新出台《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并起草了修订稿,现将《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1. 电子邮箱:jiangzq@ahbofcom.gov.cn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商务厅贸发处
联系人:姜紫千,电话:0551-63540075。
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24日。
附件:1.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2.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商务厅
2025年3月24日
附件1
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外贸稳量提质部署要求,推动海外仓企业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外贸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仓是指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即国内企业通过大宗运输的方式将商品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再根据当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公共海外仓是指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租赁海外仓并取得运营权,除企业自用外,还为国内其他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物流、展示、加工、配送、金融、合规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需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1年以上,是所申报公共海外仓的投资方、独立运营方或参与运营方。即申报企业应是公共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或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明确授权申报企业参与海外仓经营。
2.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内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境外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建立,RCEP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布局的公共海外仓(单个,下同)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在其他市场布局的公共海外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2.公共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1年以上,在RCEP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布局的公共海外仓服务3家以上(含3家,下同)在安徽省注册的外贸或跨境电商企业,在其他市场布局的公共海外仓服务5家以上在安徽省注册的外贸或跨境电商企业。
3.公共海外仓除具备入库分拣及存储、本地配送等基础服务功能外,还能够为所服务的企业提供至少2项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入库质检、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合规咨询等。
4.拥有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
5.在RCEP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布局的公共海外仓,所服务的安徽企业近12个月内,仓内货物销售总额1500万元以上,或仓内货物销售单量7万单以上。在其他市场布局的海外仓所服务的安徽企业上年度仓内货物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或仓内货物销售总单量10万单以上。
第四条 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
(二)公共海外仓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海外仓基本情况、服务企业情况、建设运营资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等(2000字以内)。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提供境外关联公司营业执照或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以及境外关联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若涉及)。
(四)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多或多项:自建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租赁海外仓的仓库购买或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等。
(五)与所服务安徽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可将相关敏感信息删除或处理并予以简要说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凭证。
(六)为安徽企业开展服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开票信息、银行付款凭证、境外通关证明等(一项或多项);相关服务由公共海外仓合作方开展的,需提供与物流、通关、报税、营销、法务等合作方(一项或多项)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七)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界面截图,系统每项功能截图(可根据需要同时提供视频材料)。
(八)公共海外仓地图定位截图,平面图或实景照片,并提供一段视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外仓的基本环境、仓内工作人员实操情况、仓内货物情况、海外仓各项配套服务功能演示等,视频总时长不超过10分钟。
(九)近12个月内,每月海外仓货物入仓和发货单量或金额系统截图或单据证明。
(十)海外仓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条 认定省级公共海外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每家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推荐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
(三)复审。省商务厅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商务厅对第三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请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就公共海外仓申报企业资质提出审核意见,达成一致后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及发布。省商务厅通过厅官方网站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省商务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公共海外仓申报及认定,并对已获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进行动态管理。即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有效期三年,超过有效期的,省级公共海外仓申报企业需提供延续认定自主声明,并附所服务安徽企业数量、近12个月内海外仓入仓及发货规模、海外仓软硬件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等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持续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依旧达到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条件的,予以延续认定。
第七条 已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对于新获批省级公共海外仓的申报主体,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用于海外仓软硬件建设。若年度省级外贸促进政策对具体支持额度进行调整,则以省级外贸促进政策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2〕199号)同时失效。
附件2
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外贸稳量提质部署要求,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安徽省辖区内聚集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线上店铺并开展业务的企业、建设独立站或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开展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配套服务企业,是指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支付、物流、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负责园区运营管理的机构或主体。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需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园区正式开园运营满6个月以上,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三)近12个月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1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10家(需有入驻合同/协议且入驻时间3个月以上,在园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同一经营主体,以多个企业名义运营店铺的,按1家计;
(四)园区内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3家以上(需有入驻合同/协议且入驻时间3个月以上,在园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在仓储、物流、网络技术支持、报关报检、退税、支付、结汇、融资、合规或法务咨询等至少2个方面为园内企业提供服务;
(五)园区申报主体遵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园区,评分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基础建设及服务体系(20分)
1.园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设施情况(10分)。即园区为入园企业员工配备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以及便利店、食堂、宿舍或其他满足企业员工生活服务需求的设施情况。每拥有一项功能符合要求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服务设施,得2分。此项最高得10分。
2.园区公共空间功能情况(10分)。即园区内拥有众创空间、教培中心、选品展示中心、服务或咨询窗口、跨境直播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货物分拣仓库或其他能够为企业提供跨境电商业务相关公共服务功能的固定场所情况。每拥有一项功能符合要求的场所,且功能利用到位的,得2分。此项最高得10分。
(二)集聚效果(50分)
1.园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近12个月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总额达到5000万元,得2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本项最高可得40分。园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近12个月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总额未达到5000万元,此项不得分。
2.在达到第六条第4项资格条件基础上,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每超过2家,或符合要求的服务功能每超过1项,加3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三)园区生态(15分)
1.园区常态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政策宣讲、资源对接、市场拓展等各类活动,近12个月内园区自办或承办省、市、县(区)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不少于10场。活动次数达到10场的得4分,每超过3场加2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活动次数未达10场的,此项不得分。
2.支持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和投入,获得品牌商标、发明专利、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每获一项得1分(同一企业获多项的最多可累计3分)。本项最高可得5分。
(四)管理保障(15分)
1.园区有明确的机构或主体负责园区的管理和运营,并在园区建设、招商、培育及孵化、运营、业务指导等方面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得3分。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但上述管理范围包含不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得1-2分。专门机构缺失或未在上述方面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此项不得分。
2.园区在企业合规经营、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得3分。制定了运营管理制度但上述相关内容不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得1-2分。未制定运营管理制度的,此项不得分。
3.具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具体包括办公场地租金减免政策、人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跨境电商业务经营支持政策等。每包含上述1类政策,得3分,此项最高得9分。相关政策存在违反WTO规则等情况的,相应政策不得分。
(五)附加分
1.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最高加3分。
2.园区运营主体或园内入驻企业参加跨境电商或海外仓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每个标准加5分;参加地方标准制定或主导团体标准制定的,每个标准加3分。此项最高加10分。
第八条 认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通知
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
各园区申报主体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程序提交至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
2.申请报告(包括园区整体情况介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等,需加盖申报主体单位公章);
3.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4.园区发展规划文本;
5.园区面积相关凭证;
6.已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接入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截图,入驻园区合同/协议,跨境电子商务实绩企业交易额截图,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园内企业提供服务情况介绍及相关佐证材料;
7.园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设施清单及相关实景图片;
8.园区公共空间功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9.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台账及凭证;
10.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获得品牌商标、发明专利、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清单及相关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主体、运营管理制度及团队情况凭证;
12.园区制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复印件;
13.附加分项相关证明材料或园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推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
(四)审核
1.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会同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实地核查,指导第三方评审机构综合材料和实地审核情况对园区进行评分,提出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2.省商务厅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进行复审,并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意见,达成一致后、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
拟认定名单通过省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省商务厅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予以认定,由省商务厅发布认定通知进行正式认定。
第九条 对综合得分居当年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园区前50%的产业园区,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第三章 评估机制
第十条 省商务厅每年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如下:
(一)评估内容
结合当年度跨境电商工作重点,从基础配套提升情况(20分)、主体集聚发展情况(50分)、生态体系完善情况(15分)、管理机制健全情况(15分)等方面设置年度评估指标,对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评估。
(二)评估程序
1.省商务厅发布评估通知,组织评估;
2.园区按照评估要求提供评估材料,经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至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园区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根据年度评估指标对各园区进行评分、形成评估初审结果;
4.省商务厅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估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意见,达成一致后、按程序发布评估结果。
(三)结果运用
1.根据评估得分,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70分及70分以上、85分以下)、“基本合格”(60及60分以上、7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四档。
2.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列为限期整改对象,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省商务厅组织复查,对于复查依旧不符合评估“合格”要求的,取消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称号,同时取消园区所在市下一年度申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资格。
第四章 政策及管理
第十一条 对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用于跨境电商线上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仓储物流及产品展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各类经营主体和专业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若年度省级外贸促进政策对具体支持额度进行调整,则以省级外贸促进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十三条 如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省商务厅经核实后撤销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216号)同时失效。
皖ICP备2024046534号-1
皖公网安备34019202002351号
支持扩展名:.jpg.png.jpeg.doc.excel.word.pdf
文件大小最大支持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