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海关是每个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国际贸易中有着关键性的作用。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检验检疫等。近年来,世界各国之间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使海关征收关税的重要性下降,海关管理重点逐渐向反恐、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贸易安全与便利等非传统职能转变,海关在国家经济安全体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海关与进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海关对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监管与服务上,包括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向企业征收税款,查缉走私,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与政策法规咨询。企业如果在进出口环节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属于走私或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海关职能及与企业的关系适用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海关。
世界海关组织WCO是世界范围内唯一的专门协调各国海关事务的政府间国际合作组织,它的使命是:加强各成员海关工作效益和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促进各成员在海关执法领域的合作。目前有186 个国家加入,共同管理 98% 以上的世界贸易。它有四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常设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制度,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执法,贸易便利安排,电子商务等专业研究,在促进各国海关制度标准化和协调化,便利国际贸易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制定了14个国际海关公约,包括海关合作,海关商品估价,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制度公约)暂准进口,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调查和惩处违法行为的行政互助等方面的内容。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海关组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度参与决策和规则制定,担任一些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职位,开展国际海关规则研究与实践。
基于国际海关公约和我国海关总署颁布的各项海关规定,结合企业在进出口时经常遇到的海关问题,我们挑选了以下重点专业领域做简要介绍,希望增进企业在出海中对各国海关执法的进一步理解,同时用好海关提供的各项便利措施。
二、海关协调制度
海关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 HS)是国际贸易的核心,是关税和国际贸易统计数据汇编的基础, 涵盖了跨境运输的广泛商品,国际贸易中超过 98% 的商品都是根据协调制度分类的,所有国际关税都基于这个协调制度。各国通过加入世界海关组织《关于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公约)而成为这个协调制度系统的成员,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
协调制度是一种国际公约性质的商品分类标准,被称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海关商品归类的基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将世界上国际贸易商品主要品种分类列出,已被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可以相互对应和转换,具有可比性;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以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我国现行的进出口税则就是以《协调制度公约》为基础制定的,前六位编码与《协调制度公约》完全一致,增列的七、八位子目的商品范围的总和与《协调制度公约》相应品目或五位、六位子目的商品范围一致。可见《协调制度公约》是我国制订进出口税则,实施贸易管制、贸易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它的应用范围随着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提速而扩大,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征收、原产地管理、自贸区谈判、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贸易保障措施、检验检疫和环保管理等,都离不开协调制度技术的应用。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协调制度每四至六年做一次调整。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主要依据六个方面的法律和规则:世界海关组织的《协调制度公约》,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规定。
进出口企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 确定并申报进出口商品税则号列,《税则》是企业确定税种、税目、税率的基础,是企业海关合规的“基础课程”。海关还可能会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企业)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还可能组织化验、检验,将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正确的海关税号有助于企业加快清关流程,减少因分类错误导致的清关延误和额外海关费用。
三、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用于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与关税分类一样,原产国的确定是决定应缴关税和税款金额的重要因素,是产品是否享受关税待遇的依据,也是某些国家对特定原产地商品进行进口限制、禁止措施,是否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措施的依据。
确定商品来源的原产地方法有多种,如加工标准,百分比标准,给惠国成分,原产地累计,进出口货物是否实质性改变,税则归类是否改变等。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进口国海关确定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申请企业签发。
原产地没有国际定义,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 of Origin)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也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目前全球有 350 多项优惠贸易安排,我国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19个自贸协定,在满足相关原产地标准的情况下,这些贸易安排为某些商品规定了较低的关税税率,可以为进出口企业节省大量成本,增加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产品关税减让情况可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的“协定税率”模块查询,以便享受关税减免政策。
优惠原产地证又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面对39个发达国家,美国除外)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如FORM B、FORM E、FORM P等)。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 Rule of Origin)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称一般原产地证书或普通原产地证书,英文名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或CO。非优惠原产地证没有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也用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我国主要针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
企业在对外贸易或投资中,如果充分用好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或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做好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节省关税费用,降低进出口成本。相反,不合规地使用这些规则,会招致我国海关或贸易对象国的相应处罚。
四、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指海关为征收关税,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来审查确定进出口货品的价值,由此而确定货品应当缴税的价值,即完税价格(Duty-paying Value,简称DPV),也有称为海关价格的。海关估价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是企业在各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海关估价有时也被理解为海关为征收关税,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
海关估价一般有六种估价方法:实际成交价格,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法,估算价格,顺序类推法。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方可使用第二种方法,其后几种亦是如此。海关估价是以一般商品估价为基础,但带有强制性,海关依法估价后,纳税义务人必须接受。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有:
1、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
2、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
3、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
4、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
5、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
6、最低海关关估价;
7、武断地或虚假地估价。
目前世贸组织WTO成员的几乎所有国家海关都根据WTO海关估价协定(1994 年通过)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进行估值。
在海关估价实践中,通常完税价格是发票上的成交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有些企业常常简单的将货物进口价格视同成交价格,而忽视国际货物买卖中经常出现的佣金,经纪费,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等,这些费用在海关估价上可能构成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关务部门通常不知晓这些费用的存在,这类信息往往由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掌握,如果企业关务在进出口环节没有向海关申报,可能导致交易价格低报的发生。一旦企业在货物进口后二至三年才发现,或者被海关追征这部分的税款,由于进口货物可能早已出售,企业将需要很长时期才能消化这笔补征的税费。
五、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Bonded Zone)又称加工贸易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监管之下,对为了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存储、加工、装配后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封闭监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自由流转保税货物,区内仓储保税货物没有存储期限。货物出关时(或销售时)按海关规定办理货物出关手续,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保税区还有很多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保税展示,区内转让,贵金属交割仓库,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可以免税。
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对于进口的货物可以根据生产和销售情况延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减轻资金压力,如果出口货物至保税区,则视同出口,可以向国家申请退税。
综合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 实行“境内关外”工作方式,运作机制便捷、政策优惠,是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中国企业无论在国内还是出海到他国开拓市场,都可以充分利用各国保税区提供的税收便利和优惠,减少运营成本。
六、结语
总之,海关协调制度,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保税区是各国海关职责中的重要专业领域,有世界海关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支持。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和海外投资中遇到的很多海关问题如海关审价、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或因涉嫌走私而面临刑事侦查等,通常与这些领域息息相关。我们认为,企业如果在经营中充分注意和实施了海关的相关规定,既可以降低和减少在进出口环节的诸多海关问题,还可以充分享受海关给与企业的各种便利和节税措施。
海关合规有时又称关务合规。从以上简述可见,进出口金额较大的跨国企业的海关合规的工作范围比较大,经常超出关务部管辖的范围。比如解决海关估价部分,可能涉及企业的财务,税务,研发,销售,物流,供应链,法律等多部门的合作。为有效应对海关稽查等问题,企业有时需要从公司战略、组织结构、交易模式和管理模式来解决海关问题。如果企业有海外投资考虑,海关中的原产地规则,保税区规则的应用即通常所说的关税筹划常能给企业带来优厚的税收节省和便利,这些需要在投资前期策划完毕,关税筹划的结果有时对具体去哪些国家投资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企业海关合规中还会遇到应对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提请行政复议等常见难点,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刑事风险。因此,海关合规理应得到企业管理层的正确理解和重视。
海关合规体系建设类似于其他专项领域的合规建设,可以从潜在海关风险排查及识别开始,找到风险管理方法,将海关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嵌入企业的业务流程中,并提升企业在海关的信用认证等级。海关合规做得好,还可以优化进出口模式和全球供应链管理,给企业带来持久商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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